团体意外险、临时工报酬、取得的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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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09.27, 作者:, , 来源:
问:我公司为单位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支付的临时工报酬,按照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我们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范围,因此,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支付给兼职人员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属于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一般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井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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