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屋个税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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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此以外,通知强调,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
征收的合法性问题
法周刊:针对非关系人无偿受赠房屋缴税20%的规定,有一篇评论说中国的征税似乎从来不需要理由,加税的空间太大了。怎么看此次征税的合理性?
刘剑文:合理性是有阶段性和相对性的,在某一阶段合理,过了一阶段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就不合理了,不合理就要调整。在特定时期免税,但情况变化了可能恢复征收。像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1999年以前是免征,之后恢复征收,2007年又把20%的税率调整为5%。
非关系人受赠房屋缴税也是如此,它包括在应纳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十一大项之内。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属“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只不过,非关系人受赠房屋以前是免征税,现在,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又恢复征收了。
不过,我也认为,这种兜底性质条款的“其他所得”应该由有关机关进一步明晰,使其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新规定更完善公平
法周刊: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变化之一是,无偿受赠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缩小到只有三种情形,您如何看待这种调整?
刘剑文:大家都很关注物业税的出台,《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在物业税出台前先行出台的一个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现在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只有三种情形免征个人所得税,比过去的规定更加清晰,也很人性化:第一种主要是配偶和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之间的赠与,第二种是直接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之间的赠与,第三种则针对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种范围界定与继承法、婚姻法所规定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调整旨在堵住个人假赠与真交易造成的逃税漏洞。
当然,除直系、旁系血亲等关系人以外,非关系人之间也有真赠与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鼓励社会捐赠,但一般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非关系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20%的税率缴税,也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的。
法周刊:新规定还有一处变化,是关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环节的个税税负问题,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刘剑文:通知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按照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受赠人取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然,按照新规定,受赠房再转让环节中的税负比原来减轻了。原有政策从赠与后的交易环节进行控税,没考虑到原捐赠人购置该房屋的实际成本,现在的规定则进行了完善,更加公平合理。
遗产税操作性不强
法周刊:大家都在关注酝酿中的个税改革,此次出台的通知规定,遗产继承人取得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不是传达出一个信号:开征遗产税还很遥远?
刘剑文:赠与税一般与遗产税是连在一起的。
遗产税的开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很多前提条件,比如纳税人的财产申报方面,怎么核定申报的财产?实践中考虑较多的问题通常是,对房屋等不动产便于监管,但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金银首饰等动产如何监管?还有,起征点定多少才算合适?第三难点,究竟采用什么模式,是总遗产税制还是分遗产税制?模式不同,税率也不一样。
遗产税实际上是鼓励人们勤劳致富,但实践中还要考虑可操作性。
有关纳税文化诚信
法周刊:有观点认为,此次通知堵住了假赠与逃税的漏洞,但可能又会产生真赠与假交易形成的税收漏洞。制度的严密是一方面,建立依法纳税的文化和诚信制度也很有必要,请谈谈您的看法。
刘剑文:税法是利益协调之法,即要兼顾纳税人利益又要考虑国家利益。税收法定,征税要合理、正当,正当性在于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
在西方,纳税是最大的诚信。但在我们国家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赋却被视为一种暴政的象征,所谓“苛税猛于虎”。这种税收文化下,怎么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如何让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现在我们的税收文化也渐渐建立起来,每年都有税法宣传月活动,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是抽象的,自身不创造财富,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靠纳税人缴的税,要倡导政府和纳税人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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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增收的系列举措
为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5月初,税务总局也下发过通知。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知要求,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通知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在房产税方面,通知要求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
对话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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