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结束后如出台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 企业应于12月31日前补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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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周小姐来电咨询: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项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问:可否补正申报?会否加收滞纳金?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深地税发〔2010〕208号转发)的规定, 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罗湖区孙先生来电咨询:我司计划兼并某企业,按不竞争协议须向该企业的个人股东支付一笔补偿费。问:该款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深地税发[2007]533转发)的规定,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南山区冯小姐来电咨询: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税率是多少?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深地税发[2007]55号转发)的规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深地税发[2009]46号转发)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龙岗区陈先生来电咨询:两个月前与某楼盘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由于价格等原因最终未能与开发商完成交易。问:在办理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还已纳的契税款?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