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分两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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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本版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就纳税人关注的相关热点内容进行解答。
福田区邹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在3月份购置了新的办公楼,至今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证书记载的面积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审核批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分一级、 二级、 三级、四级、五级、六级,相对应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0元、21元、13元、9元、5元、3元。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查阅。
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被代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问:该部分税款仍须再向地税局申报吗?代开发票以后发生退货,相应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退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自2009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经被国税局代征的该部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须再重复申报,但其他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须照常申报。纳税人因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原因办理退税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一并退还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龙岗区肖先生来电咨询: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界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属性?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深地税发〔2009〕254号转发)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 《 公司法 》、《 企业破产法 》 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