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运输公司虚开发票税额1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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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3家运输公司,继而向税务机关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为他人虚开运输发票共计3778份,开票税额1075万余元。近日,被告人黄某和李某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被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和10万元。友情提醒: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接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站长现场接待日安排如下:上海为周五,深圳为周六,接待地点详见网页下方联系地址,问路电话分别为:021-32091409或0755-83068897
2006年3月至5月间,黄某和李某经共谋,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先后在崇明县注册设立了上海盛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田公司)、上海欣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欣星公司)、上海瀛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畅公司)。
尔后,黄某又采用办理虚假车辆过户手续及提供虚假自有车辆资料、场地租赁合同、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等材料,向税务机关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以盛田公司、欣星公司、瀛畅公司名义,先后向税务机关购买了可抵扣税款的上海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4250份。
2006年 5月至 2009年 3月间,黄某和李某经他人介绍或自行联系,在没有实际运输车辆和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采用签订虚假货物运输协议、支付虚假运费,并按开票金额的3.7%至5%收取开票费的方法,分别以盛田公司、欣星公司、瀛畅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运输发票共计3778份,开票税额1075万余元。其中1840份运输发票已被申报抵扣,抵扣税款计491万余元。
2009年3月17日,黄某和李某接到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来到其实际经营地本市宝山区长江南路366弄某号302室,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李某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运输发票3778份,开票税额1075万余元,已抵扣税款49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能至约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记者)








